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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莱斯里巴克湾市中华总商会章程 |
第十章 选举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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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理事会由四十六人组成之,理事卅四人由会员选出,另十位理事由理事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之。青商团团长和妇女团团长为当然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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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本理事会之选举采用「直接由会员中」选举办法。由该届理事会推选五人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制订选举办法和选票,汇编会员名单在投票日前一星期寄发予各位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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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选举委员会须于开票后,召集下列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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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中选之理事依章程第四十六条(甲)项,由会员代表中委任其他十名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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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另定日期选举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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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任其他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
本会每届选举须于旧理事会任满前一个月,选定下届新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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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每届选举开票时,须请名誉会长、理事、会员到场监察。 |
第四十九条: |
本会会员或会员之代表,凡非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者或被政府宣布破产而未撤销者,不得被选或委任为理事。 |
第五十条 : |
选举委员会应办理下列选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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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刊印会员名录。
(二) 编制选举表格。
(三) 发函通知并登报公布选举日期。
(四) 分发选举票给各会员。
(五) 公布当选理事名单。
(六) 办理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
第五十一条: |
每届旧理事于一月中旬前交卸职务。同时新理事宣誓就职典礼,请名誉会长或当地名流监誓,并邀会员观礼。 |
第五十二条: |
新会员须于入会壹年后,始有被选权及选举权。 |
第五十三条: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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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理事于接到本会之通知书后,就职与否须于一星期内具函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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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中选理事会员,如中选后或在任期内更换会员代表,该理事席位即当空缺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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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本条(甲)(乙)二项引起之理事空缺席位,则由理事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之。 |
第五十四条: |
本会每届新理事会就职日,旧理事会当将会中一切档案,文件及簿据等一切手续移交,在一个月内如有查遗漏或错误,有关旧理事会仍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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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财政与经济 |
第五十五条: |
本会所有产业该由财政及正、署理会长管理之,每年会中财政收支状况,由财政造册送交理事会指定之会计师查核。编印资产收支表,提交理事会通过。 |
第五十六条: |
本会收入款项须于二日内(假期除外)存入银行储存;支领时由正及署理会长,正、副财政其中二人联同签署,兼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 |
第五十七条: |
本会以会员入会基金,特别捐,投资收益及社会热心人士特别捐收入为经费来源。 |
第五十八条: |
本会开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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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经常费由财政拟定预算表,经理事会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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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特别费用开支,或建设或慈善福利事项,每次开支于壹千元以下者,得由正或署理会长决定之。如超过壹千元以上者,须经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批准,唯不得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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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本会对于不动产之买卖及款项之贷借,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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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本会付款传单须有正、署理会长各一人,正副财政各一人签认,附有常务理事2人联署购物传单,同时注明会议批准日期,始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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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奖励 |
第五十九条: |
凡会员或办事人员,或社会人士等对本会有功绩或捐助钜款者,得由会长或理事提请理事会制定奖励条例奖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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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律顾问 |
第六十条 : |
本会得聘请在汶莱注册之律师为本会义务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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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产业管理委员会 |
第六十一条: |
产业管理委员会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举三人组成信托委员。委员必须是我国公民。委员会互选一名主任。委员会与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产业管理委员会。 |
第六十二条: |
产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见本会章程第卅八条)。 |
第六十三条: |
产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不动产,建设,投资及秉承会员大会意愿进行工作。 |
第六十四条: |
信托委员会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或会员大会对其办事感到不满意者,应即解任,其缺席则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任递补之。
(一)触犯第十条各款项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辞职者,经会员大会议决案批准者。
(三)不再是会员代表者。 |
第六十五条: |
信托委员会在解职后,其一切手续须于一个月内办理妥当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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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教育基金委员会 |
第六十六条: |
教育基金委员会由会员大会就赞助人名单选举主席一人,委员四人,管理本会教育基金。 |
第六十七条: |
主席可委任委员若干人参与委员会工作。 |
第六十八条: |
委员会简章由委员会拟订,委员会须自行筹募教育基金,资助委员会批准之华裔学生继续其学业。 |
第六十九条: |
委员会议决案为教育基金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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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名誉会长委员会 |
第七十条: |
本会设名誉会长委员会为本会谘询机构,由曾在理事会服务最少超过十年,并曾任副会长以上职位者为当然成员,其成员包括理事会委任的名誉会长或理事会委任之名誉理事。唯名誉理事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
第七十一条: |
名誉会长委员会成员互选一名主席,负责领导工作。 |
第七十二条: |
名誉会长委员会可弹劾理事会及其他委员会的会务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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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青商团 |
第七十三条: |
凡本会会员,年龄介于21-49岁者,皆可申请为青商团团员,唯须缴交入团基金壹佰元,并有义务捐献活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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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
团员一旦失去本会会员资格,不得成为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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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
青商团自行拟定组织简章,在拟订后交理事会,通过即实施。 |
| 第七十六条: |
青商团团长年龄不受限制。 |
第七十七条: |
青商团团长为本会当然理事。 |
第七十八条: |
青商团执委会设团长、署理团长各一人,副团长四人,秘书、财务、总务各一人,组成常务执事会,领导和执行会务,执事(职别视需要订之)委员不超过30人,其执委名单须呈交理事会批准,交本会秘书处存档。一切活动需先得理事会批准。 |
第七十九条: |
青商团须自行筹募基金,其财务须按本会章程第55及第56条规定处理。 |
第八十条: |
青商团活动和议决案记录须报告理事会,并向秘书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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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妇女团 |
第八十一条: |
凡本会女性会员,皆可申请为妇女团团员,唯需缴交入团基金壹佰元(章程第八条B除外),并有义务捐献活动基金。 |
第八十二条: |
团员一旦失去本会会员资格,不得成为团员。 |
第八十三条: |
妇女团自行拟定组织简章,在拟订后交理事会,通过即实施。 |
| 第八十四条: |
妇女团团长为本会当然理事。 |
第八十五条: |
妇女团执委会设团长、署理团长各一人,副团长四人,秘书、财务、总务各一人,组成常务执事会,领导和执行会务,执事(职别视需要订之)委员不超过25人,其执委名单须呈交理事会批准,交本会秘书处存档。一切活动需先得理事会批准。 |
第八十六条: |
妇女团自行筹募基金,其财务须按本会章程第55及第56条规定处理。 |
第八十七条: |
妇女团活动和议决案记录须报告理事会,并向秘书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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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附则 |
第八十八条: |
(甲)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另订之。
(乙)本章程未明文规定者,得由理事会决定处理之。 |
第八十九条: |
本会章程如有未妥善处,得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之。并呈报社团注册官备案方
为有效。 |
第九十条: |
本章程以华文及英文书写,若有文字争执,以华文为准。 |
| 第九十一条: |
本会会务若有争执,当以会员大会为最终决定。 |
第九十二条: |
本章程于1984年11月4日会员大会通过,并于1984年11月19日获得政
府社团注册官批准,即日起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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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于二00六年会员大会通过(19-1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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