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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莱斯里巴克湾市中华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
本会定名为<汶莱斯里巴克湾市中华总商会>。
国文:
DEWAN PERNIAGAAN TIONGHUA,
BANDAR SERI BEGAWAN,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英文:
THE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BANDAR SERI BEGAWAN,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第二条 :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汶莱斯里巴克湾市罗柏士街七十二号中华商会大厦二、三及四楼。
第三条 :
宗旨:
本会以维护会员之利益,促进会员间之合作及各民族间之感情,进而加强与
其他商会间之商业联系,发展工商业,推进社会经济繁荣,协助社会教育福利事业并与政府合作推行国家政策为宗旨。
第二章 会务
第四条 :
本会会务如左 :
(一)
共谋改善及促进本国工商业。
(二)
办理商业之谘询,通讯及鉴定证明书。
(三)
调查及编纂商业统计资料。
(四)
调处会员间之工商业纠纷(但不涉及雇主与雇员间之关系)。
(五)
介绍及指导有关对内对外贸易事项。举办商品展览会,促进贸易及其他社会福利教育慈善事业。
(六)
召集工商业会议,组派工商业访问考察团,促进贸易,联络商界友谊,增进业务上之联系。
(七)
处理各会员之利益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
本会会员分为左列四种 :
1. 商号会员、2. 特别会员、3. 个人会员、4. 附属会员。
第六条 :
凡经向政府注册之华人商号,工厂,专业公司及商业团体(如有疑问,由理事会审查决定之),愿遵守本会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本会为商号会员。


入会后,每会员得推派一名华人为注册代表。
第七条 :
(A)
凡属非纯属华人资本,经向政府注册之商号,工厂,专业公司(如有疑问由理事会审查决定之),愿遵守本会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本会为特别会员。入会后,每特别会员得推派一名华人为注册代表。
(B)
凡华人资本或非纯华人资本,经向政府注册之商号、工厂、专业公司(如有疑问,由
理事会审查决定之)愿遵守本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为本会附属会员,入会后,每会员得派一名华人为注册代表。
第八条 :
(A)
凡在工商业机构服务之我国华裔公民或居民,愿遵守本会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B)
凡商号或特别会员代表之妻子,可获优惠免缴入会基金,申请为个人会员。
(C)
凡本章程修改前的附属会员,章程修正后(2006年)即自动转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
无论商号或特别会员之注册代表须为该会员之东主,股东,经理,主持人或董事。个人会员须亲自出席会议,不能委派代表。
第十条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或代表 :

(一)颠覆政府分子者。
(二)受当地政府刑事处分,罚款三千元以上或监禁一年以上者。
(三)有精神病者。
(四)未满廿一岁者。
(五)不遵守本会决议案者。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大会中有发言权及表决权。(本条第三及第七项规定例外)
(二) 商号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三)
 
A.
特别会员,个人会员、附属会员无选举权及被选权,大会中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B.
若特别会员其代表为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则可被理事会委任为理事,人数限不超过四人。其在理事会职位限于章程第卅二条(六)及以下之职位。
 
C.
若个人会员为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可被理事会委任为理事,人数只限二人。其理事会职位限于章程第卅二条(六)及以下职位。
 
D.
若附属会员为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可被理事会委为理事,人数只限二人;其理事会职位限于章程第三十二条(六)及以下职位。
 
(四)有请求本会代为办理关于商业上之一切交涉事项之权利。
(五)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商业考察访问团之权利。
(六)有享受本会所提供之其他一切权利。
(七)凡非汶莱公民或非汶莱永久居民之会员代表无选举权和无被选权,
    在大会中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第五章 会员之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二)协助会务之进行。
(三)负责维持本会经费。
(四)赞助本会建设或教育公益慈善事业之特别捐。
第十三条:
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应缴入会基金如下:
 
(甲)商号会员需缴纳入会基金二仟元正。
(乙)特别会员入会基金汶币壹仟元正。
(丙)个人会员入会基金汶币参百元正。
(丁)附属会员入会基金汶币五百元整。
第十四条:
会员之年捐自2002年始会员年捐一律豁免。凡会员于2001年12月31日未还清年捐者,将暂停其一切会员权利,待还清年捐或特别捐,可恢复其会员权利。唯投票权与被选权须于还清年捐后六个月方得恢复。
第六章 会员入会及退会
第十五条:
(甲)

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填具入会申请书及呈交其商号向政府注册之商号注册股东合夥监定证明书副本壹份,及理事会指定之文件;申请为个人会员,须影印身份证交到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查通过,缴纳入会基金方得成为本会会员。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之决定。
 
(乙)
凡申请被拒绝或不批准者,须待一年后始可再申请。
 
(丙)
理事会每次批准新会员以不超过十名为限。
第十六条:
会员如欲退出本会者,须具函本会理事会。并缴清年捐或经认特别捐,方能退会。
第十七条:
(甲)
凡本会会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经理事会查有实据得通过开除会员籍。
(一)违背本会章程者。
(二)有第十条规定各事项之一者。
(三)有毁谤或破坏本会之声誉者。
(乙)
被理事会开除之会员或会员代表,须待七年后始可重新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凡商号或特别会员之代表,有犯本章程第十条所规定各项情事之一者,经理事会查明属实,本会得通过其于限期内改派代表,并于七年内不得成为本会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凡商号或特别会员经本会通知其改派代表而不遵照于限期内办理者,本会得停止其出席有关任何会议。
第廿条 :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以前所交入会基金,年捐及特别捐,概不退还。
第七章 组织
第廿一条:
本会设理事四十六人,组织理事会。
第廿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曾任理事长或理事或社会人士,而对本会会务有特别贡献者担任之。
第廿三条:
(A)
理事会设正会长、署理会长、执行副会长各一人;副会长五人,正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助理秘书二人,并设监察、总务、财政、会务拓展、工商业、联络、文教、福利、会员服务、国家工商会事务、公关、妇女团和青商团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青商团和妇女团执委由青商团员和妇女团员自行选出。必要时可增设其他组或小组。各委员会有权委任理事或邀请外界人士担任委员。
 
(B)
常务理事会由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等九人组成之。
第廿四条:
本会得聘请受薪助理秘书,及办事人员若干人,其薪额由理事会决定之。
第廿五条:
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参考结构图)
第廿六条:
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名誉理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被选得连任之。
第廿七条:
本会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事长及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唯正及署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四次,并必须为汶莱公民。
第廿八条:
本会理事会于新理事会未就职时不得卸责。
第廿九条:
本会理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出缺则由理事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递补之。唯本条(四)项不在此例。
 
(一)
触犯第十条各款项之一,经理事会议决令其退职者或被政府宣布破产而未撤销者。
 
(二)
因不得已事故辞职,经理事会议决批淮者。
 
(三)
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如连续三次不出席,本会应另函通知。如仍不出席者,作自动辞职论;如有函告假或离埠或生病者例外。
 
(四)
如遇有二十五位或以上的理事同时提出辞职,在此情况下,会长或代会长须在辞职之理事提出辞职后两星期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新理事递补空缺。
第八章 职权
第卅条 :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卅一条 :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依本章程之规定及秉承会员大会所赋予之职责,处理本会一切事宜。常务理事会处理一切紧急与重要事务。
第卅二条:
本会各理事之职权如下:
 
(一)
A: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决案,并主持一切会议。
   
B: 署理会长与会长共同处理会务,如会长缺席时,代执行其职权。
   
C: 执行副会长襄理会务,遇会长、署理会长缺席时,代执行其职务,监督秘书处及刊物印制,向媒体发布讯息。
   
D: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会务。如正及署理会长及执行副会长皆缺席时,代执行其职权。监督及领导各委员会进行工作。
 
(二)
秘书长处理及保管本会一切来往文件。负责管理秘书处事务,及任免办事人员,执行一切不属其他委员会议决案,制定员工守则,提出员工工作表现。
 
(三)
监察委员会监察本会一切会务,审查账目,监督会员/理事纪律,必要时向名誉会长委员会报告。
 
(四)
总务委员会办理一般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之事宜。
 
(五)
财务委员会筹划及管理本会财政收支及编制预算表。
 
(六)
会务拓展委员会负责策划和推进会务。
 
(七)
工商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工商业事宜,主办商业座谈会、展览会、组织考察团,与工业暨主要资源部协调,推进本国工业发展。
 
(八)
联络委员会负责有关国外工商业联络事宜,安排及接待国外经贸考察团。
 
(九)
文教委员会办理有关文化教育事宜,推广及发扬文化、举办各类文化活动。
 
(十)
福利委员会办理本会及公共慈善福利事宜,筹募福利基金,主办各类有关福利活动。
 
(十一)
公关委员会办理本会联络及公共关系事宜,与各团体联谊,主办各有关活动,促进亲善交流。
 
(十二)
会员服务委员会负责联谊会员,协助会员办理会务,和协助会员家庭集会活动。
 
(十三)
国家工商会事务委员会负责与国家工商会联系协调及促进活动,通过国家工商会(NCCI)与ASEAN-NCCI加强联系。
 
(十四)
青商团团长领导青商团员,负责推动我华裔青年商人促进国家经贸活动,组织青商团,推展各类青商有益活动。
 
(十五)
妇女团长领导妇女团,负责组织各企业妇女或对经贸有兴趣妇女,组成妇女团,共同推动国家经贸发展,举办各类有益活动。
 
(十六)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名誉理事得受邀列席理事会议。
第卅三条:
本会每年度账目应交由会员大会委任之合格会计师查核。
第卅四条:
正会长缺席时,由署理/执行副会长或副会长代理之,如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缺席时,则由理事会推选一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章 会议
第卅五条 :
本会会议分为六种 :
(一)常年会员大会。
(二)特别会员大会。
(三)理事会议。
(四)常务理事会议。
(五)各组委员会会议。
(六)各种临时会议。
第卅六条 :
常年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之。
第卅七条 :
特别会员大会,遇有特别重要事件,得由理事会召集之。倘有会员至少卅五人或理事至少十人联名函请,陈明提案及理由,亦得由理事会召集之。惟全体联名函请人须全体亲自出席,否则会议将不举行,亦不改期召集。
第卅八条 :
会员大会开会时,以会长为当然主席。如正、署理会长,执行副会长同时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若以上职位者皆缺席,会议另订他日召开。
第卅九条 :
会员大会之召集,应于开会一星期前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 :
会员大会须有至少卅五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不足法定人数以致流会,除章程第卅七条另有规定外,主席得延会半小时后在同一地点举行。无论出席者多寡,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惟修改章程最少须有会员卅五人出席及出席者三份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议,开会时须有理事十五位出席方为合法,常务理事会议须有理事五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遇同数取决于主席。常务理事会议议案须报告理事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得重组或改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遇有重要事件或常务理事至少三人之函请得由会长随时召集之。必要时,常务理事得重组或改选各委员会正副主任。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开会时,以会长为当然主席(见三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组委员会会议,由各组主任自行召集之,所有议决案须报告理事会决定之。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各会员须由其注册代表亲自出席,如注册代表欲更换时,须于开会前三日用书面通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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