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市中华总商会教育基金
<大专贷学金简则>
1.
名称:本贷学金定名为「汶莱斯市中华总商会大专贷学金」。
2.
宗旨:本贷学金之颁发,旨在协助贫寒子弟力争上游,奖掖有志青年再求深造。
3.
年限:本贷学金的发给,以获贷者所选读学系所需之年限为准。贷款者最长年限为四年,金额最高为伍万元,未能在年限内毕业者,本会将不考虑其超年限之贷学金。但有特殊情形而为本会认可者例外。
4.
申请资格:
 
(1)
本贷学金公开予汶莱华裔学生申请。申请者必须为我国公民及永久居民
(未持有其他国藉)。申请者必须经由国内外大学或专科学院录取或正在
大专学院就读者(不包括先修班)。
 
(2)
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良,课外活动特出,品行端正,且家境清寒者。
(3)
已经获得其他贷学金或本会大专助学金者不得申请此项大专贷学金。
一旦被发现有违规定,本会有权取消/收回已经发出的大专贷学金。
5.
申请手续:
(1)
可向本会秘书处领取或函索申请表格(须附上贴足邮资,写明本身地址的9"X4"回邮信封)。
(2)
申请人须填具本会所制备之申请表格,并附上护照型照片2张、在学证件及学业成绩表副本。
(3)
如已考取大专学院,请附呈学校当局证实的录取通知书及政府公共考试成绩表副本。
(4)
呈交家长身份证副本。
(5)
申请表格及有关证件,请寄至:

汶莱斯市中华总商会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4TH FLOOR,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BUILDING
72, JALAN ROBERTS,
BANDAR SERI BEGAWAN, BS8711
P O BOX 281
BANDAR SERI BEGAWAN, BS8670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信封请注明「大专贷学金」字样
(6)
只有被选择面试者将获得书面通知。
6.
截止日期: 申请表格须于本基金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缴交或寄到。
7.
签订合约:
(1)
a.
获贷者接到通知书后两星期内,须亲身或由家长代表到本会秘书处呈交证件。
b.
获贷者于接到通知书后,依本会规定日期前来签订合约,逾期当弃权论。
(2)
获贷者签订合约时,须由二位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无外国国籍者)为担保人共同签约。
(3)
凡作为获贷者之担保人,须依法与本会签订合约,确保申请人日后清还全数贷学金额。倘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世,或经济环境变迁时,获贷者或其家长须立即通知本会,并另觅适当担保人承替。
(4)
被录取者,一经签约后,本会即代购买意外保险,以保障所贷之款额:-
投 保 额:贷款总额
投保年限:货款年限+摊还年限
保 费:介于B$50至B$300之间
受 益 者:汶莱斯市中华总商会

有关保费将直接增计入获贷者的贷款总额内,毕业后第一年悉数清还。
(5)
学员毕业后即需履行摊还贷款的责任。若在有关年度内没有缴清所规定的摊还额,本会将在有关年度的年结单内直接计入一笔为数B$200的服务费,作为催收、统计等的行政费用。
8.
领取贷学金:
(1)
贷学金须由获贷者与本会签订合约后,由贷者或其书面授权指定人士签收。
(2)
获贷者须将每学期/每学年之入学注册证件影印本或在藉证件寄交本会,并于每学期/每学年开学前,将上学期/学年之学业及操行成绩自动呈交本会审核。文件及成绩备齐经审核后,始颁予下一期之贷学金,若成绩欠佳或行为失检,本会有权停止其贷学金。
(3)
获贷者倘中途家境好转,或获得其他足以维持其学业之奖学金时,须停止领取本会之贷学金。
9.
偿还办法:
(1)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惟获贷者,不论毕业与否,于离校后,必须立即向本会报告依约按月摊还至少汶币B$700或薪水之35%,视何者为高,多还益善,迄全数还清为止。倘有违约,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之。
(2)
离校后,尚未就业者,必须来函通知本会,得宽延还款项,但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否则须由担保人依约归还之。
10.
本简则若有未尽善处,本会有权随时增删。

(2006年1月1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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